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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2-04 10:21:57
  • 楼主(阅:2962/回:0)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构建良好的动物检疫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动物检疫窗口形象,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便民、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是指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具体负责接受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申报(以下称检疫申报),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  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全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各地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向社会公开宣传告知,并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在“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http://www.gxahi.com/)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按照与检疫任务相匹配、便民服务的原则设置。每个动物检疫申报点至少配备两名以上动物检疫人员。

    第五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工作制度、统一记录记载、统一检疫器具配置的“五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并且全区统一,详见附录。

    第六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实行动物检疫报检制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将动物检疫申报的内容宣传告知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检疫申报。货主在出售、调运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必须提前申报。检疫申报以书面申报方式为主,以电话申报或其他方式申报为辅,接受检疫申报要作好记录。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应填发《动物检疫申报单》,告知货主实施检疫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联系方式。决定不予受理的检疫申报,要说明理由。

    第八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仅限受理其任务区域内的检疫申报,严禁受理任务区域外的检疫申报。但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受相邻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委托,可以受理相邻县区的检疫申报。

    第九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受理申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派检疫人员到养殖场(户)或到指定地点按照检疫技术规范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检疫人员应实施或监督货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的装前消毒。

    第十条  检疫人员发现货主有逃避检疫等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立即报告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根据授权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履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职责,并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建立完善并上墙公示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建立完善各项工作记录,使用格式统一的记录表,及时上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数据。

    第十四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要建立完善检疫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检疫人员的行为的管理,建立奖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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