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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主(阅:2916/回:0)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填写及应用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填写及应用规范(试行)

    (桂动监[2013]90号)

    为规范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下简称检疫证明)的填写和使用行为,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电子出证(以下简称电子出证)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 检疫证明的出具和使用的基本要求

    (一) 检疫证明的出具机构及人员必须是依法享有出证职权者,并经电子签字、加盖动物检疫专用电子印章方为有效。

    (二) 严格按照适用范围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混用无效。

    (三)电子出具的检疫证明必须采用农业部统一监制的专用动物检疫证明打印,手写无效。

    (四)使用广西动物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系统或广西家畜屠宰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以下统称电子出证系统)出具检疫证明时,必须按照系统所列的项目逐一填写,内容简明准确。

    (五)官方兽医及其动物检疫协检员(以下简称协检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论和出具的检疫证明负责。对不按规范出具检疫证明的,其后果由出证的官方兽医及其协检员共同承担,不得将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的责任转嫁给合法持证人。

    (六)货主在申报检疫时,必须提供牲畜耳标号登记表,官方兽医或协检员实施现场检疫时进行认真核查。

    (七)官方兽医或协检员出具检疫证明时必须在“牲畜耳标号”一栏内认真填写牲畜耳标号。

    (八)签发日期应填写检疫出证当天日期。

    (九)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途经的运载畜禽车辆必须加盖全国统一印制签章。

    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一)适用范围: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二)项目填写

    1、编号:填写纸质检疫证明上印刷编号的十位阿拉伯数字号码。

    2、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

    3、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4、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

    5、数量及单位: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打印检疫证明时电子出证系统自动生成大写汉字;单位在电子出证系统内选择相应的单位填写。

    6、启运地点:省、市、县名在电子出证系统选择填写(首次填写后由系统默认)。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乡镇、村名。

    7、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村名。直辖市的,在省前面填写直辖市名称。

    8、用途:视情况选择,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9、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10、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

    11、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12、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学名。

    13、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选择,最长不得超过5天。

    14、牲畜耳标号:同车牲畜为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首个牲畜耳标号写15位全号、其余只需填写耳标号的后3位顺序号,中间加“、”隔开;耳标号码连续的可填写耳标起、止号码,首个牲畜耳标号写15位全号,中间加“—”隔开。同车牲畜凡为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要对不同行政区域的牲畜分别做标记,并对每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牲畜耳标号按上述要求填写。该栏填写不够时,可在检疫证明背面打印或另加附页打印(附页上要加盖动物卫生监机构的检疫专用章),字体用5号宋体。

    15、签发日期:由电子出证系统默认当前日期,打印时自动生成简写汉字。如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16、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17、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跨行政区域拼车或分销的应在此注明,注明内容包括原检疫证明号码、货主、数量等信息。

    18、对于拼车外调的动物,跨县装运是同一运输车辆的,可以由装车所在地的县分别直接出具动物A证,允许一车携带多份动物A证调出省境。对于需要转换车辆运输的,由装车所在地的县分别出具动物B证,再在最后启运地换发动物A证,并在动物A证的备注栏填写已收回的原动物B证的号码、货主、数量、动物启运地等信息。

    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一)适用范围: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二)项目填写:

    1、编号:填写纸质检疫证明上印刷编号的十位阿拉伯数字号码。

    2、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3、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

    4、数量及单位: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打印检疫证明时电子出证系统自动生成大写汉字;单位在电子出证系统内选择相应的单位填写。

    5、用途:视情况选择,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6、启运地点:市、县名在电子出证系统选择填写(首次填写后由系统默认),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乡镇、村名。

    7、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村名。

    8、牲畜耳标号:同车牲畜为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首个牲畜耳标号写15位全号、其余只需填写耳标号的后3位顺序号,中间加“、”隔开;耳标号码连续的可填写耳标起、止号码,首个牲畜耳标号写15位全号,中间加“—”隔开。同车牲畜凡为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要对不同行政区域的牲畜分别做标记,并对每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牲畜耳标号按上述要求填写。该栏填写不够时,可在检疫证明背面打印或另加附页打印(附页上要加盖动物卫生监机构的检疫专用章),字体用5号宋体。

    9、签发日期: 由系统默认当前日期,打印时自动生成简写汉字。如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

    (一)适用范围: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二)项目填写:

    1、编号:填写纸质检疫证明上印刷编号的十位阿拉伯数字号码。

    2、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

    3、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4、产品名称:选择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肉”、“皮”、“毛”。

    5、数量及单位: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打印检疫证明时电子出证系统自动生成大写数字,单位在电子出证系统内选择相应的单位填写。

    6、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7、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

    8、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9、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

    10、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11、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学名。

    12、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选择,最长不得超过7天。

    13、签发日期: 由电子出证系统默认当前日期,打印时自动生成简写汉字。如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14、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15、备注:如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货主、数量等信息;也可以在此栏填写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编号。

    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一)适用范围:用于省内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二)项目填写:

    1、编号:填写纸质检疫证明上印刷编号的十位阿拉伯数字号码。

    2、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

    3、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肉”、“皮”、“毛”。

    4、数量及单位: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打印检疫证明时电子出证系统自动生成大写数字,单位在电子出证系统内选择相应的单位填写。

    5、产地:填写市、县名,中间不加空格,如南宁市宾阳县。

    6、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7、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市、县名,产品销售市场明确的,填写市、县以及销售市场名称。

    8、检疫标志号:对于“带皮猪肉产品”,填写检疫滚筒印章编码;其他动物产品按农业部有关后续规定执行。

    9、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货主、数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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