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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阅:2793/回:0)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 文 号:[1994]农[人技]字第4号 发布日期:1994-4-8 执行日期:1994-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业机械化管理厅(局),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有关部委及解放军总后勤部、总政治部人事职改部门,部属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农业部、人事部《 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农(人)字第52号〕,现将《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农业部职改办)和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反映。 附件: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 1994年4月8日 附件: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研究员教授职务的试行意见》〔(1993)农(人)字第52号文件〕,现就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1.组建“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下设农学、园艺、土肥、植保、畜牧、兽医、中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九个专业评委会。 2.审定委员会由中国科学院院士、全国知名农业科学家组成。专业评委会成员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同行专家组成。农业部将对担任审定委员和专业评委成员的专家颁发聘书,任期一至三年。 3.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职改办。农业部有关业务司局参加相应专业的评审组织工作。 4.自1994年开始,评委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安排在第三季度进行。1994年及今后每次上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8月10日至8月30日,过期不再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各专业申报材料均报农业部职改办。 二、关于评审推荐程序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对照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2.基层单位推荐。基层单位(是指省级农业扶推广企事业单位和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领导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进行初审,被推荐人员政治表现由基层单位负责审查。对初审合格者,填写人事部制发的《专业扶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全面考核和资格审查。省农业(含畜牧、水产、农机化、农垦,下同)主管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对各单位各地区推荐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和资格审查。 4.专家推荐。对经考核和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各省农业主管厅局组织本专业7至11名同行高级专家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推荐人选,获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票者方可推荐。 5.确定推荐人员。对专家组同意推荐的人员,由农业主管厅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正式推荐人选。 6.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农业主管部门将确定的推荐人选报各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 7.上报材料。省农业主管厅局对经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的人选,在规定时间内正式行文上报农业部职改办。 8.复核。对各省推荐的人选,农业部职改办按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者,不提交评审。 三、关于评审 1.对经农业部职改办复核合格的人选,提交相应专业评委会评审。专业评委会对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票者为通过。 2.对专业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选,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审定委员会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票者方为通过。 3.评审结果连同评审工作情况报告农业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部职启示上组将批准结果通知各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同时抄送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抄报人事部(职位职称司)。 4.经批准的评审结果即为终审结果,未获评审通过和批准不再复议,但不影响下次推荐。 四、呈报评审材料及要求 1.报送的材料要求规范、清晰、齐全,手续要完备,不得漏项。需要加盖印章的栏目必须盖章。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将不予受理。 2.材料内容包括: ①省级农业主管厅局推荐报告一份。 ②《评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推荐表》30份。推荐表(表样附后)由本人所在单位详细填报,经省市农业主管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正式打印,厅局领导签字、加盖厅局公章。 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3份。本表一律使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表样。3份表均使用钢笔由申报者本人填写,不用复印、打印件。书写字迹清楚,并按表中的要求表达完整。 表格中“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和“基层领导意见”由基层单位详细、具体填写:“呈报单位意见”由省级农业主管厅局详细填写,并注明专家组推荐投票结果。 特别注意:评审表中“呈报单位意见”栏内,须由省农业和人事(职改)部门两个部门同时用印,主管领导共同签字方能上报,缺一不可。 ④个人业务工作总结30分。总结题目为“××同志业务工作总结”并打印。内容限于任高级职务以后的主要业绩,不超过1000字。基层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总结中所述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⑤代表作1-2件。如果体积过大,可拍摄照片代替,并加以文字说明。 ⑥学历、任职资格、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套。 3.评审通过的人员,只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其它材料不退。未通过的人员材料均不退。请申报者个人及有关单位材料留存。代表作品请尽量用复印件。 五、资格证书 经评审通过和批准的任职资格,由各省级人事职改部门颁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证书。证书由农业部和人事部统一印制,全国有效。 六、其它问题的说明 1.自农业部、人事部(1993)农(人)第52号文件下发以后在职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 2.高等农业院校评聘推广教授的工作按照国家教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教人厅(1992)11号文件《关于印发<农业院校评聘推广型教师职务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朱开轩、洪绂曾同志讲话的通知》执行。农业科研单位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申报评聘研究员的程序和办法按现行的评审办法办理。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不受理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评审材料。 3.外语水平由省市自治区农业主管厅局会同人事(职改)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认定。 4.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评聘按设置的岗位进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由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按农业部规定的数量在关键岗位设置,并明确其应履行的职责。任职资格评审实行条件和全国总量控制。1994年评审任职资格时,全国九个专业掌握在600名左右。一般每个省每个专业只能推荐1-2名左右。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由设相应岗位的基层单位在岗位数额内自主聘任。 5.关于答辩问题:答辩是确认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的有效方式之一。但全国评审不便于安排答辩,因此,要求各省级农业主管厅局,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推广业绩、贡献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答辩。答辩将逐步成为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的必要程序。 6.各地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要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停止该地的推荐权利,并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事人的任职资格。 农业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人事劳动司(310房间)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电话:5003918或5003366-2310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