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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阅:3582/回:1)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农科教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农业科学院、农业大学,部属有关单位: 为使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更好地适应现阶段农业发展的新要求,我部对2001年颁布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下列奖项: (一)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二)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丰收奖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农业部设立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丰收奖奖励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 (三)审核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45%,每次奖励不超过400项。 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奖励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每次奖励不超过500人,其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70%以上。 第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每次奖励不超过20个。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一)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 (二)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三)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具备以下5项条件中的任意3项,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具备以下5项条件,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1.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推广普及率达到50%以上,项目区增产或增收10%以上; 2.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 3.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 4.示范推广重大集成创新技术和技术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 (二)具备以下第1、2项并具备第3、4项之一的农业科技示范户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1.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以上,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连续3年以上; 2.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 3.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 4.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经县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作团队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一)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三)带动基层农技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推广成果;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 (三)具有成果应用证明;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片)站从事农技推广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三)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须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四)农业科技示范户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有关农民技术培训证书;被当地农业部门连续确定为科技示范户5年以上,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已经获得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再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二)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三)连续合作3年以上。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一)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25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主要完成人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 (五)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 (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主要完成单位最多8个。 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每个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30人;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得少于3个。 第十六条 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一个人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章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 第十七条 技术评价 (一)技术评价包含项目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所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部属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项目下达单位或农业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 (二)技术评价材料包括: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第十八条 经济效益计算 (一)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进行。 (二)经济效益计算需要填写主要参数,并注明使用价格,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产验收数据。
第七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九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局)牵头,会同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和渔业等部门组织成立丰收奖省级评审小组,负责本省丰收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等工作。评审小组由农业科研、教学、推广、行政单位专家7 ~9人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2人,并兼顾有关行业专家)。评审小组名单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部属单位申报的丰收奖由奖励办公室组织科研、推广和行政单位专家7 ~ 9人进行初评。 第二十条 奖励办公室成立专家组负责丰收奖评审工作,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核。
第八章 推荐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初评 (一)省级评审小组根据下达的评奖指标和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和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送奖励办公室。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名次,三等奖的按名次排序。 (二)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部属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名次,三等奖的按名次排序。 (三)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4.成果验收或评价(鉴定)证书; 5.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项目实施区域3个县以上的,至少3个县提供证明;3个县以下的,每县提供证明); 6.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 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推荐 (一)省级评审小组和农业部部属单位根据下达的推荐名额,组织推荐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候选人、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候选团队。 (二)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须填写推荐表,按评审标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3.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4.工作总结; 5.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评审 (一)奖励办公室对初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团队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 (二)专家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团队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复核。 (三)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须由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主管部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
第九章 异议处理及获奖成果追踪 第二十六条 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省级农业厅(委、局)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省级农业厅(委、局)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二)省级农业厅(委、局)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三)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四)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异议材料报奖励办公室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告知异议双方,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省级农业厅(委、局)、部属单位处理。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二)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三)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其本次获奖资格;20个工作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以后可重新申报。 第三十一条 农业部及省级农业厅(委、局)不定期对获奖项目、团队和个人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11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农科教发〔200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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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面向社会,凡符合“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不论是否属于农牧渔业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报奖。 第三条 根据“办法”的规定内容,奖励的重点: 1.种植业:以粮食、棉花、油料为主; 2.畜牧业:以猪、禽、牛、羊、兔为主; 3.渔业:以水产品增养殖为主; 4.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之内的其他项目; 5.其他对农牧渔业增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条 报奖条件 1.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项目,按“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2.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凡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的项目,所拨资金使用合理,所借贷款和周转金已按期归还。 第五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评定的等级标准。 根据以下标准,择优评定。 1.一等奖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大范围、大面积、连片的推广,推广面积(包括头数)占的范围达25%以上(在山区或耕地是小块地区,面积可适当缩小); (2)增产幅度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推广单项或综合技术措施水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4)投入产出比在全国处于先进水平; (5)推广范围达35%以上、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县。 2.二等奖 (1)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县较大规模的推广,推广范围(头数)达20%以上; (2)、(3)、(4)内容同一等奖,水平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先进水平; (5)推广范围达35%以上,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达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先进水平的县。 3.三等奖 (1)重点奖励以县为单位大面积、大范围推广项目,推广面积(头)占本县可推广数至少35%以上; (2)推广的技术水平、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居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先进水平。 第六条 “丰收奖”的管理及评审机构。 1.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设在农牧渔业部科技司) (1)受农牧渔业部、财政部“丰收计划”指导小组委托,负责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总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2)协助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对一等奖初、复评工作和对二、三等奖的复核工作; (3)负责公布评奖结果; (4)办理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状、个人证书、奖金等的发放工作。 2.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 (1)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总的组织、联络工作; (2)接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对一、二、三等奖的申报; (3)对二、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初评、复评并向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报送二、三等奖评定结果及推荐一等奖项目; (4)转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全国“丰收奖”项目的奖状、个人证书、奖金。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归口厅(局) (1)受理所辖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填写归口厅(局)审查意见; (2)争议的处理。 4.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 (1)对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项目的复审; (2)对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三等奖项目的复核。 第七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的组织原则、办公地点、成员的职责。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农牧、农业、农林)厅(局)作为牵头部门,协调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局)的行政、推广、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的专家9-11人组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选小组,报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经部领导批准后,由部发聘书。 2.办公地点设在农牧渔业(农牧、农业、农林)厅科教(技)处。设秘书一人,由农牧厅科教处指定一人兼任(报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备案)。 3.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成员的条件和职责: (1)代表农牧渔业部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进行评审。(不是本系统、本单位的代表); (2)知识面较广、较深,有推广工作和基层工作实践经验; (3)办事认真,公正无私。 第八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必须由报奖单位(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并负责填写申报书,并备齐“办法”和“细则”规定的各种材料,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归口厅(局)填写意见后,送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 2.二、三等奖项目由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选小组初评、复评,结果报部复核。 3.一等奖项目由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填写意见后送部“丰收计划”办公室,组织有关业务局和在京部科技委委员初评。复评由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向部推荐的申报一等奖项目,必须是各省最优秀的项目。一等奖评不上自动列为二等奖,但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分配受奖的项目总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部送审的申报项目须按请奖等级名次排好序号。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次二、三等奖的评奖项数,评奖前由农牧渔业部下达。 6.一等奖每次评20项由农牧渔业部科技委根据评奖标准择优评定。 7.凡不属于农牧渔业系统的单位以及省级、中央的有关科研、教育、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须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执行应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提出,并经主管厅(局)签署意见后,上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评选小组。 第九条 报奖时间 1.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受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部门主管厅(局)报送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截止日期为每年三月三十一日。 2.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项目及二、三等奖评审结果为每年六月三十日。 3.以邮戳为准,邮戳不清者,以收到日期为准,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报奖材料 1.报奖单位通过主管厅(局)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材料,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向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申报一等奖项目均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2.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向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报送二、三等奖评审结果,每个项目报送全套材料2套、申报书10份。 3.报送材料表面左上角必须注明“丰收奖报奖材料”。 第十一条 报奖单位和完成单位 1.报奖单位必须是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除负责填写申报书和报奖材料的准备工作外,并负责协调各完成单位的排列顺序及有关工作。 2.申报一等奖项目最多可填报20个单位;二等奖最多可填报15个单位;三等奖最多可填报10个完成单位。 3.完成单位的顺序必须按贡献大小排列,一等奖评不上自动降为二等奖项目,从前向后按规定选15个单位。 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重点奖励基层从事科技推广工作的单位,完成单位(受奖单位)必须是在第一线从事长期推广工作贡献大的单位,政府机关处以上单位(含处)和党的机关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作为受奖单位。 第十二条 完成人 1.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的对象以在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基层技术人员为主,这部分人的比重不能低于85%。 2.第一完成人和所有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完成人(受奖人)必须是对申报项目有较大贡献的人,按贡献大小排列顺序,按等级规定人数从前向后选取,须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充分协商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确定。 3.任何只是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并未在第一线长期从事技术工作的人不得列入完成人。某些人虽属处以上干部,但确在第一线从事长期推广工作并起过重要作用,应有县以上政府部门证明,并经本人签字,经其它完成人同意,方可列为完成人。 4.一等奖最多可填报50人,二等奖限填30人,三等奖限填15人,可少于上述名额。不允许把无关人员列入完成人。 第十三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的鉴定和验收 1.所有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项目必须进行鉴定和验收,暂按农牧渔业部(1986)农(科)字第32号文中(农牧渔业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验收”亦需经厅级或受厅级之委托,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的7名以上专家组成。 2.一切参加鉴定和验收的人员均应对项目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效益的计算 1.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的计算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不许夸大事实和歪曲事实真相。一经发现将取消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受奖资格,并追回奖状、证书、奖金。 2.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以中国农科院农经所、四川农科院两单位的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为主要参考。 第十五条 审查费 1.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必须交纳审查费,每项50元,不交审查费不予评审。 2.一、二、三等奖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交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对申报二、三等奖项目,每项交部10元,另40元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使用。一等奖项目,由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通过银行统一向农牧渔业部科技司每项交40元,另10元由评选小组使用。以银行回执为报销凭证,不开收据。 3.审查费的使用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4.农牧渔业部科技司银行帐号: 户名:农牧渔业部科技司 银行:北京市农行朝阳支行营业部 帐号:5311-11599第十六条 奖金 1.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负责和其它完成单位、完成人按贡献大小协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2.完成单位所分奖金用于科技推广工作的有关开支。 3.个人所分奖金的85%由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获奖的完成人分配,其余15%分给未列入名单的其它有关人员。 4.奖金分配后,由第一完成单位将分配结果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并抄报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 第十七条 异议 一切异议均由申报部门会同第一完成单位解决。对实质内容解决不了的,申报部门将结果报送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裁决。 第十八条 获奖项目追踪 1.为了保证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严肃性,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将不定期的采取多种方式对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项目进行检查。 2.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主管厅(局)要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奖的项目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部“丰收计划”办公室。 3.调查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即撤销受奖资格,追回奖状、奖金、个人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丰收奖”奖励办法可根据颁布的“办法”、“细则”精神自行制定,并报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其它 1.计划单列市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归口厅(局)办理。 2.本细则解释权属农牧渔业部。 3.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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